
关于加强用火、用电、用气安全的通告
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《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》《河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》《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加强用火、用电、用气安全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。
二、严禁在人员聚集场所动用明火施工作业。
三、严禁私拉乱接用电设备。用电要申请,安装和维修由专业人员操作。
四、严禁在住宅区室内及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(电瓶)充电。
五、严禁将电线、燃气管道穿过或敷设在易燃、可燃物上。
六、严禁在营业场所、厂房车间、仓库等防火重点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(如电炉子、电热毯、热得快等)。
七、严禁在燃气管道、液化气瓶、配电箱周围堆放杂物。
八、严禁使用“双气源”、“双火源”,须安装自闭阀、不锈钢波纹软管和报警器,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,保证房间通风。
三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
2022年9月24日
来源:智慧三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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